「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鴻池
林鴻池
黃志雄
黃志雄
楊玉欣
楊玉欣
賴士葆
賴士葆
陳根德
陳根德
江啟臣
江啟臣
楊瓊瓔
楊瓊瓔
潘維剛
潘維剛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徐欣瑩
徐欣瑩
林滄敏
林滄敏
楊應雄
楊應雄
詹凱臣
詹凱臣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昇
吳育昇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桐豪
李桐豪
陳超明
陳超明
王廷升
王廷升
王惠美
王惠美
蘇清泉
蘇清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九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前項股東有數人時,應先行推派一人為清算人,不能推派時,由原登記代表人為清算人。 第七十九條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國家為保全租稅債權,對於欠繳稅款達一定金額之納稅義務人,得限制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次依本法規定及財政部相關補充函釋,當公司清算時,如欠稅達一定金額者,稅捐機關即逕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二、稅捐機關為確保稅收之公益目的,對於身為公司負責人之清算人予以限制出境,固然於法有據。惟限制出境處分係對人民居住及遷徒自由之限制,除應嚴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則外,並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得增加其他限制。 三、實務上,稅捐機關動輒以確保稅收為由,不顧所採取限制出境手段之有效性及必要性,亦不論限制出境被波及人數之多寡以及是否傷及無辜,逕依主管機關財政部就欠稅公司清算限制負責人出境所為之相關函釋見解,限制全部清算人出境,實已過度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皆與責任歸責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違,並違反兩公約精神,爰予增訂第二項。
第三百二十二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董事有數人時,應先行推派一人為清算人,不能推派時,由原登記代表人為清算人。 不能依第一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第三百二十二條 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一、增訂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七十九條。 二、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並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