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怡潔
陳怡潔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邱志偉
邱志偉
吳育昇
吳育昇
吳宜臻
吳宜臻
呂玉玲
呂玉玲
葉津鈴
葉津鈴
蔣乃辛
蔣乃辛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王育敏
王育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田秋堇
田秋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之一 (優惠取消) 生技新藥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動權益相關法規,其行為屬故意或情節重大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停止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企業確實履行環境保護及勞工權益等社會責任,有效達成本法之立法目的,對於嚴重汙染環境、罔顧勞工權益之企業,應有適當懲處機制及法律規範,故建議若企業在上述情形有蓄意違法或情節重大者,應取消給予之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以正視聽,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