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桐豪
李桐豪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林佳龍
林佳龍
陳怡潔
陳怡潔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吳育昇
吳育昇
蔡正元
蔡正元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林明溱
林明溱
魏明谷
魏明谷
尤美女
尤美女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盧嘉辰
盧嘉辰
楊應雄
楊應雄
廖正井
廖正井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研究。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二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一、本條修正。 二、增列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流行病統計研究項目於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三、國家心理衛生報告提前為「至少每兩年」公布一次,更能及時反應全國國民心理衛生狀況,作成有效政策,促進國民心理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