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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羅明才
王廷升
費鴻泰
楊瓊瓔
連署人
林明溱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王育敏
江惠貞
吳育昇
林鴻池
陳碧涵
陳淑慧
徐少萍
吳育仁
羅淑蕾
黃昭順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