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王廷升
王廷升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明溱
林明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淑慧
陳淑慧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仁
吳育仁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金融服務業之定義)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第三條 (金融服務業之定義)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