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楊麗環
楊麗環
林明溱
林明溱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鴻池
林鴻池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王廷升
王廷升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昇
吳育昇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洗錢防制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一定金額外幣及有價證券之申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第十條 (一定金額外幣及有價證券之申報)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未依第一項之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