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王廷升
王廷升
費鴻泰
費鴻泰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林明溱
林明溱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王育敏
王育敏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黃昭順
黃昭順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六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於103年元月二十九日公布,生育給付由原先一個月修正調高為二個月。 二、為考量憲法基本人權保障、平等權維護,以及避免發生階級對立,修法實有必要。 三、爰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調整本條例之生育給付規定為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