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得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之人,以及請求應以書面請求總統提出,並得委任律師代理。
三、為保障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請求赦免之權利,特規定執行機關告知赦免之程序事項,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四、有鑑於死刑為無可回復之刑罰,故在總統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暫停死刑之執行。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
| 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公開。 |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現行規定,於受判決人請求總統赦免時,總統並無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可供諮詢,並考量總統是否行使赦免權,關乎個案罪刑外,亦與該時之社會脈絡、政治情勢,以及案件關係人、國民法感情等息息相關,為使總統為赦免與否決定時,可獲得妥適充分之資訊,爰總統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就赦免與否,向總統提出建議,該建議並應公開。
三、為提供充分、多元之觀點,其組成由總統自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之。為提高公信力,學者、專家、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政府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2006年行政院要求中央各級委員會的組成,須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爰增訂該組織之性別比例。
五、有關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另定之。 |
| 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該組織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之品質及妥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