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楊曜
楊曜
潘孟安
潘孟安
李俊俋
李俊俋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魏明谷
魏明谷
蔡煌瑯
蔡煌瑯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赦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本人或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得以書面向總統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並得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執行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關於赦免請求之程序。 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者,於總統以書面拒絕其請求前,執行機關不得執行。 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經總統書面拒絕請求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得請求特赦、減刑及復權之人,以及請求應以書面請求總統提出,並得委任律師代理。 三、為保障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請求赦免之權利,特規定執行機關告知赦免之程序事項,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四、有鑑於死刑為無可回復之刑罰,故在總統尚未作出駁回決定前,暫停死刑之執行。 五、赦免之請求每任總統任期內,以一次為原則,不得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又赦免係總統之憲法權力,前一任總統之決定,不約束繼任總統,因此新任總統就職後,受罪刑宣告之人自得再以同一原因請求赦免。
第六條之二 總統府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至少九人,就受死刑、無期徒刑宣告之人特赦、減刑及復權之請求,並向總統提出赦免與否之建議,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前項代表聘期二年,由總統聘請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建議內容及代表名單,應主動公開。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現行規定,於受判決人請求總統赦免時,總統並無公正、客觀之專業意見可供諮詢,並考量總統是否行使赦免權,關乎個案罪刑外,亦與該時之社會脈絡、政治情勢,以及案件關係人、國民法感情等息息相關,為使總統為赦免與否決定時,可獲得妥適充分之資訊,爰總統應邀集赦免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等代表,以公正、客觀之立場,就赦免與否,向總統提出建議,該建議並應公開。 三、為提供充分、多元之觀點,其組成由總統自政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聘任之。為提高公信力,學者、專家、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四、政府為推行性別主流化及參與決策之性別平等,2006年行政院要求中央各級委員會的組成,須符合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之原則,爰增訂該組織之性別比例。 五、有關其組織規程,由總統府另定之。
第六條之三 前條代表經決議認有必要者,得為下列行為: 一、請主管機關到場說明。 二、向法院、檢察機關或行政機關調閱卷證資料。 三、訪視關係人、受刑人及其代理人。 四、邀請被害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到場陳述意見。 五、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該組織得請主管機關、相關人士等到場說明及陳述意見,調閱相關卷證資料,並舉行聽證徵詢各界意見,以確保其建議之品質及妥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