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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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及外籍配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各級主管機關針對第三項之外籍配偶,應考量其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並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課程、教材、師資與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整體規劃終身學習政策、計畫及活動。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協調、統整並督導所轄或所屬終身學習機構,辦理終身學習活動,以提供有系統、多元化之學習機會。 各級主管機關為確保弱勢族群終身學習資源,並引導再投入社會服務機會,應優先提供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之終身學習機會及資源。 |
一、我國人口比例日益增高且處於文化經濟多重弱勢的外籍配偶,以其特殊處境,更應屬終身學習制度之適用對象而納入本法規範。其基本的學習權迄今尚未有特別法制上的保障,實有疏漏而有加強之必要。
二、增列第四項。
三、我國現行外籍配偶識字教育之政策目標,僅以培養基本語言技能以及提升夫妻溝通和親職教養能力等功能為主,並被矮化為成人基本識字教育或國小補校教育,實有提升之必要。
四、外籍配偶族群背負著傳統婦女的家庭壓力及教養下一代責任,而常犧牲應有的學習權利,資源的連結與運用也攸關外籍配偶及其家庭增能及學習的影響因素。是以有必要針對外籍配偶的特殊需求,提供有別於其他方式學習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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