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林淑芬
林淑芬
潘孟安
潘孟安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昆澤
李昆澤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林佳龍
林佳龍
許添財
許添財
段宜康
段宜康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之機會。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一、增訂本條第三項規定。 二、工會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停權及除名事項。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三、工會會員停權及除名處分,對會員身分影響甚鉅,參酌司法院大法官第三九六號及第四九一號解釋文,影響身分權之得、喪、變更等事項,應本於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處分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並給予被處分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爰此,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於會員大會或會員大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會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