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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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
一、修正本條第六款規定。
二、鑒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訂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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