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田秋堇
田秋堇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潘孟安
潘孟安
林淑芬
林淑芬
吳秉叡
吳秉叡
魏明谷
魏明谷
劉櫂豪
劉櫂豪
李應元
李應元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及政策制度之擬訂與審議,及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 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一、修正本條第六款規定。 二、鑒於選舉事務具高度之專業性並企求高度之公平正義,統由被賦予獨立角色之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可保障選舉專業不受特定範圍政治力之干涉,確保選舉公平公正進行。現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該組織就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僅限於「選務事項」,未包括「選舉政策」。為避免選政與選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產生落差與脫節現象,爰此,修訂本款限定選務事項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