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佳龍
林佳龍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鄭麗君
鄭麗君
魏明谷
魏明谷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其昌
蔡其昌
田秋堇
田秋堇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療法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醫師於診療時間及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 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一、新增第二及三項內容。 二、考量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於醫療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師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即休息時間等另訂辦法規範,但前開規範應不僅限於醫師之值班時,而尚需涵括醫師於醫院診療時間在內,方為周全。爰增列「醫師於診療時間及」等文字。以及於本法中增訂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