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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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醫師於診療時間及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 | 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
一、新增第二及三項內容。
二、考量現階段醫師尚未納入勞基法,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於醫療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醫師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即休息時間等另訂辦法規範,但前開規範應不僅限於醫師之值班時,而尚需涵括醫師於醫院診療時間在內,方為周全。爰增列「醫師於診療時間及」等文字。以及於本法中增訂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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