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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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之二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醫療、毒劇藥品化粧、化粧品色素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金,並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一定比例,核發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獎勵獎金分配原則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近年來化粧品加物超標甚至違法添加成分事件層出不窮,因化粧單價較高、在化粧品市場需求量龐大,有利可圖而容易被不肖人士加以模仿製造,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民眾購買,劣質化粧品往往會摻雜其他成分,若只是如無害物質,至多是塗抹效果不佳,但假使加入的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一旦塗抹至皮膚上,輕則僅刺激人體膚質,重則造成過敏、膚質侵蝕,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二、員工若能恪遵專業倫理,尤其是化粧品領域,容易被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有害成分,若是身為企業所屬員工,應該為全體社會大眾挺身而出,可有助於促進化粧品使用方面具有正面意義。 三、現施行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沒有規範舉發者之身分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