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黃偉哲
黃偉哲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其昌
蔡其昌
許智傑
許智傑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田秋堇
田秋堇
林佳龍
林佳龍
段宜康
段宜康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六條之二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醫療、毒劇藥品化粧、化粧品色素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金,並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一定比例,核發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獎勵獎金分配原則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近年來化粧品加物超標甚至違法添加成分事件層出不窮,因化粧單價較高、在化粧品市場需求量龐大,有利可圖而容易被不肖人士加以模仿製造,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民眾購買,劣質化粧品往往會摻雜其他成分,若只是如無害物質,至多是塗抹效果不佳,但假使加入的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一旦塗抹至皮膚上,輕則僅刺激人體膚質,重則造成過敏、膚質侵蝕,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二、員工若能恪遵專業倫理,尤其是化粧品領域,容易被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有害成分,若是身為企業所屬員工,應該為全體社會大眾挺身而出,可有助於促進化粧品使用方面具有正面意義。 三、現施行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並沒有規範舉發者之身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