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林佳龍
林佳龍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明文
陳明文
薛凌
薛凌
何欣純
何欣純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鄭麗君
鄭麗君
林岱樺
林岱樺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其邁
陳其邁
蕭美琴
蕭美琴
田秋堇
田秋堇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事法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給予獎勵或獎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檢舉獎金額度依罰金或罰鍰一定比例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一、近年來藥品添加物超標甚至違法添加偽藥禁藥成分事件層出不窮,因藥品單價較高、市場需求量大的藥品,最容易因有利可圖而被不肖人士加以模仿製造,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民眾購買,偽藥往往會摻雜其他成分,如果只是如維他命等無害物質的話,頂多只是藥品藥效不好,可是假如加入的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一旦吃下肚,輕則噁心嘔吐,重則損害肝腎功能,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二、員工若能恪遵專業倫理,尤其是醫藥領域諸如:西醫、中醫、健康食品、醫療器材廠商等,容易被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有害成分,若是身為企業所屬員工,應該為全體社會大眾挺身而出,可有助於促進醫藥使用方面具有正面意義。 三、雖目前有「藥事法第八十一條」來規範舉發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但卻沒規範舉發者的身分保密,又獎勵界定定義模糊,應要給予檢舉人獎金核發,依罰金給予一定比例核發給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