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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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給予獎勵或獎金,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檢舉獎金額度依罰金或罰鍰一定比例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 第八十一條 舉發或緝獲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 |
一、近年來藥品添加物超標甚至違法添加偽藥禁藥成分事件層出不窮,因藥品單價較高、市場需求量大的藥品,最容易因有利可圖而被不肖人士加以模仿製造,以較低的價格吸引民眾購買,偽藥往往會摻雜其他成分,如果只是如維他命等無害物質的話,頂多只是藥品藥效不好,可是假如加入的是有害人體的物質,一旦吃下肚,輕則噁心嘔吐,重則損害肝腎功能,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二、員工若能恪遵專業倫理,尤其是醫藥領域諸如:西醫、中醫、健康食品、醫療器材廠商等,容易被不肖廠商違法添加有害成分,若是身為企業所屬員工,應該為全體社會大眾挺身而出,可有助於促進醫藥使用方面具有正面意義。
三、雖目前有「藥事法第八十一條」來規範舉發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予獎勵,但卻沒規範舉發者的身分保密,又獎勵界定定義模糊,應要給予檢舉人獎金核發,依罰金給予一定比例核發給檢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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