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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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一、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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