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林德福
林德福
賴振昌
賴振昌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仁
吳育仁
黃志雄
黃志雄
賴士葆
賴士葆
詹凱臣
詹凱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淑蕾
羅淑蕾
楊應雄
楊應雄
廖正井
廖正井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一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一、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提高至2個月。 二、新修正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之生育給付為兩個月;另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給付亦是給付投保金額兩個月。為避免發生差別待遇,國民年金法中有關生育給付,亦應齊一規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