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連署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林佳龍
林佳龍
葉津鈴
葉津鈴
李俊俋
李俊俋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偉哲
黃偉哲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其邁
陳其邁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賴振昌
賴振昌
潘孟安
潘孟安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周倪安
周倪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山地原住民區所需財源時,不足之數由中央政府補助。 第八十三條之七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前項補助之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增訂第三項。由直轄市所為之補助,若不足以支應相關財源所需時,應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足之規定,以確保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無虞,落實山地原住民區自治之「財政自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