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李俊俋
李俊俋
黃偉哲
黃偉哲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邱議瑩
邱議瑩
管碧玲
管碧玲
薛凌
薛凌
陳亭妃
陳亭妃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其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協助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聽覺功能障礙者、肢體功能障礙者之權益以及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之機會,應將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視,併受本法保障。於第一項增列聽覺障礙者、肢體障礙者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 第二項增列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以及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 第三項增列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與導盲犬同等對待。 第四項關於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的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機關之認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