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楊應雄
楊應雄
楊瓊瓔
楊瓊瓔
林滄敏
林滄敏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孔文吉
孔文吉
陳根德
陳根德
鄭汝芬
鄭汝芬
徐耀昌
徐耀昌
江啟臣
江啟臣
盧秀燕
盧秀燕
蔡正元
蔡正元
謝國樑
謝國樑
徐欣瑩
徐欣瑩
費鴻泰
費鴻泰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少萍
徐少萍
王惠美
王惠美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盧嘉辰
盧嘉辰
蔡錦隆
蔡錦隆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李鴻鈞
李鴻鈞
陳雪生
陳雪生
張嘉郡
張嘉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一百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一百十九條之一 以保證金具保者,保證金應給付利息,並於依前條規定發還時,實收利息併發還之,依前條規定沒入保證金者,利息並沒入之。 依前二項發還保證金及利息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法院或檢察官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作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按現行實務,已解繳國庫之保證金如係現金或有價證券提供者,依法沒入保證金者,孳息係一併沒入公庫,惟對於應返還被告或第三人保證金者,其孳息之處理均未規範,以致實務上孳息均未隨同返還。 三、按已解繳國庫之保證金依法應返還者,對被告或第三人而言,亦應由國庫給付利息,始屬公平,另若保證金以有價證券代之,亦視有價證券之種類而獲有法定孳息可供領取,爰參照提存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一項。 四、為解決久懸刑事保證金解繳問題,及將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經通知、公告不予領取之情況,參照本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及提存法之立法意旨,增訂第二項,以處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發還不能執行之處置方式。 五、為因應處理保證金或實收孳息存管作業需求,須有一定準備時期,爰增訂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