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慶華
李慶華
連署人
邱文彥
邱文彥
楊應雄
楊應雄
林德福
林德福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乃辛
蔣乃辛
羅淑蕾
羅淑蕾
陳超明
陳超明
賴振昌
賴振昌
吳育仁
吳育仁
王廷升
王廷升
孔文吉
孔文吉
黃志雄
黃志雄
廖正井
廖正井
徐少萍
徐少萍
賴士葆
賴士葆
盧嘉辰
盧嘉辰
陳根德
陳根德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四條 勞工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主管機關勞工委員會更名為勞動部,法條文字亦配合修正。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將生育補助費由原本三十日提高至六十日,以提高國人生兒育女意願。 二、原第三款針對分娩或早產雙生以上者,僅分娩費比例增加,但雙生以上之嬰兒出生後,其各項可能所需之費用亦是等比增加,爰建議將生育補助費亦納入,為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