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麗環
楊麗環
吳育昇
吳育昇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張慶忠
張慶忠
林德福
林德福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淑慧
陳淑慧
鄭汝芬
鄭汝芬
呂玉玲
呂玉玲
陳根德
陳根德
紀國棟
紀國棟
詹凱臣
詹凱臣
林國正
林國正
呂學樟
呂學樟
盧秀燕
盧秀燕
黃志雄
黃志雄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瓊瓔
楊瓊瓔
陳碧涵
陳碧涵
王進士
王進士
盧嘉辰
盧嘉辰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玉欣
楊玉欣
楊應雄
楊應雄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如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為使國人生育給付(補助)不分職業,齊一生育保障,實踐國民平等,提高生育意願,茲將本保險生育補助費增為六十日,如為雙生以上者,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所需經費於精算後,納入保費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