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歐珀
陳歐珀
薛凌
薛凌
姚文智
姚文智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蕭美琴
蕭美琴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其邁
陳其邁
劉建國
劉建國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一、大法官釋字第七百一十一號解釋,宣告本條文未就藥師不違反本條文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構成違憲,故有修正之必要。 二、為保障病患持續接受治療、自由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並顧及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不足問題,爰修正本條文以符實際需求,俾使藥事人員在執業地點外,若有支援、義診或其他公益服務或緊急照護,得依法報備支援。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相關管理法規,如醫師法第八條、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等,在原則上亦限制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但均設有報准制度,故參照各該管理法規體例新增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