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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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五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 | 第七條 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五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 |
為加速對不合格市場銷售糧食之裁處流程,就廠商對於行政機關辦理檢查(驗)結果提出異議之期間,縮短為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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