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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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 前項有關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及其適用範圍,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指定之。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法人、團體、學校或政府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系統驗證,指標準檢驗局對廠商所建立之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執行公正獨立之評鑑,以證明符合標準。 前項有關品質、環境、安全或衛生管理系統驗證之標準及其適用範圍,由標準檢驗局參酌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指定之。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為配合實務上,各級學校對管理系統驗證之需求,爰修正第三項納入學校為本辦法之廠商,以擴大管理系統驗證服務之對象。
第十三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追查一次。 經追查發現不符合驗證標準時,廠商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檢驗機關(構)於期滿後再追查。 經追查有第十條之一之情形者,檢驗機關(構)應於轉換期滿前三個月內再追查。 發生管理系統符合性相關重大事件時,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違反驗證標準之虞者,標準檢驗局得辦理赴廠查核。 第十三條 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追查一次。 經追查發現不符合驗證標準時,廠商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改善,檢驗機關(構)於期滿後再追查。 經追查有第十條之一之情形者,檢驗機關(構)應於轉換期滿前三個月內再追查。
為因應近年來時常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影響,及配合管理系統驗證實務運作之需求,爰增列第四項,作為發生涉及管理系統符合性重大事件時,本局辦理認可登錄廠商赴廠查核之法源依據。
第十六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 一、經第十三條第二項再追查,仍不符合驗證標準者。 二、未於第十條之一指定之轉換期限內改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四、未依規定向檢驗機關(構)備查停工或停業,未於通知後十五日內辦理備查亦未復工或復業者。 五、相關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六、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認可登錄者。 七、未能採行各項安排,以利檢驗機關(構)辦理追查、再追查或赴廠查核者。 八、未依第九條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經檢驗機關(構)通知仍未改正者。 九、發生損害社會公益之涉及管理系統違規事件,經標準檢驗局認定情節重大者。 十、違反權利義務聲明書規定,或於追查、再追查或赴廠查核時,有隱瞞事實、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者。 第十六條 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登錄: 一、經第十三條第二項再追查,仍不符合驗證標準者。 二、未於第十條之一指定之轉換期限內改正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相關費用,經通知後逾期仍未繳納者。 四、未依規定向檢驗機關(構)備查停工或停業,未於通知後十五日內辦理備查亦未復工或復業者。 五、相關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六、主動申請廢止管理系統認可登錄者。 七、未能採行各項安排,以利檢驗機關(構)辦理追查者。 八、未依第九條使用驗證證書及認可登錄標誌,經檢驗機關(構)通知仍未改正者。
為因應近年來時常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影響、維護社會公益,及即時對管理系統有重大違規之廠商採取必要措施,廢止其管理系統驗證認可登錄,以確保管理系統驗證制度之品質,爰修訂第七款及增訂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