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第五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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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第五條、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其內容應包含癌症發生、診療與追蹤等資料,每年並應分析報告。 前項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 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人員。 機構應於個案到院確診一年內完成資料登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將資料提報至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第五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其內容應包含癌症發生、診療與追蹤等資料,每年並應分析報告。 前項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 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人員。 機構應於個案到院確診一年內完成資料登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將資料提報至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第二十九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參加衛生福利部對下列主題辦理之診療品質保證計畫: 一、乳房攝影。 二、子宮頸抹片。 三、陰道鏡。 四、病理。 五、安寧療護。 第二十九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參加行政院衛生署針對下列主題辦理之診療品質保證計畫: 一、乳房攝影。 二、子宮頸抹片。 三、陰道鏡。 四、病理。 五、安寧療護。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