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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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時,業將原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農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移列為第四條第三項,因本規程之法源依據已變更,爰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正為第四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