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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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之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其他有關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 第五條 對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及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人民團體會務及合作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社會福利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六、對其他有關社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
茲因內政部原社會司辦理之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業務及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國民年金監理會、兒童局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移撥衛生福利部,另內政部北區老人之家等十三家社政機構亦隨本次業務調整改隸該部,所遺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輔導管理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政業務由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接辦,爰配合修正社政業務請頒內政專業獎章之事蹟條件,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新增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款次調整為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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