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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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爰將司法官訓練所所長修正為司法官學院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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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彙送本部辦理。 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四、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五、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六、志願檢察署調查表。 前項文件,應經由服務機關層報司法院彙整後核轉本部。 本部於前項文件備齊後,得函請申請人志願服務地區檢察署徵詢所屬檢察官意見及函請本會委員先行瞭解申請人之生活素行及服務情形後,彙提本會審查。 | 第八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函請司法院調查所屬法官有無調任檢察官之意願後,彙送本部辦理。 現職法官依前項申請遴選調任檢察官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志願檢察署調查表。 前項文件,應經由服務機關層報司法院彙整後核轉本部。 本部於前項文件備齊後,得函請申請人志願服務地區檢察署徵詢所屬檢察官意見及函請本會委員先行瞭解申請人之生活素行及服務情形後,彙提本會審查。 |
法官法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後,法官、檢察官間之轉任應經遴選,然實質上仍屬現職人員之調任,且考量各機關職務出缺,因業務需要,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現職人員時,並無規定應檢具體格檢查表等相關文件者,並參照司法院已規劃自一百零三年度起,現職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者,無須檢具體格檢查表,基於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制度之衡平性,爰配合刪除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有關應檢具體格檢查表之規定,以下款次並配合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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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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