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潘孟安
潘孟安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秉叡
吳秉叡
陳亭妃
陳亭妃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魏明谷
魏明谷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其邁
陳其邁
林佳龍
林佳龍
李俊俋
李俊俋
柯建銘
柯建銘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且恢復原名不在此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第七條 (改名)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有鑑於姓名更改為人格權表彰之一,改名字為個人的自由,為實現其權利,且考慮戶政作業程序,故將改名次數增為三次。且恢復原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