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許添財
許添財
楊曜
楊曜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應元
李應元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魏明谷
魏明谷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許智傑
許智傑
柯建銘
柯建銘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將裁決決定書公告上網,且公告違法企業名。 第四十七條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2011年5月修正施行,明訂資方對加入工會勞工採取解僱、減薪等各種不利待遇,或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任一方拒絕協商、拒絕提供必要資料時,都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若裁決認定資方違法,且資方未在30日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者,該裁決就視為民事三審定讞判決,雙方都不得再上訴。該裁決機制上路3年來,共有47件裁決案認定資方確實打壓工會,但勞動部目前公告的所有裁定書,全都隱去資方名稱。造成資方有恃無恐、屢犯不怕,為保障勞工權利,故授權勞動部公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