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瓊瓔
楊瓊瓔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李慶華
李慶華
丁守中
丁守中
詹凱臣
詹凱臣
徐耀昌
徐耀昌
鄭汝芬
鄭汝芬
呂玉玲
呂玉玲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楊應雄
楊應雄
楊麗環
楊麗環
謝國樑
謝國樑
李貴敏
李貴敏
楊玉欣
楊玉欣
林國正
林國正
陳超明
陳超明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黃志雄
黃志雄
紀國棟
紀國棟
吳育昇
吳育昇
王進士
王進士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有鑑於現行國人生育率低迷,如何促進生育,係為重要政策方向,其中陪產假係為提高生育率配套設計之一。查目前現行制度雖定有陪產假,但每位婦女生產的產程不同,且未考量自然產與剖腹產需休養的天數不同,現行陪產假3天顯然不足。 二、另延長陪產假顯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7天,比利時及瑞典10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2週,葡萄牙多達20天,挪威更達10週,故為提高生育意願,並使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有充裕時間,且參考國外立法例,爰提案修正將陪產假延長為5天,俾符實際現實所需,兼及營造友善生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