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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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一、有鑑於現行國人生育率低迷,如何促進生育,係為重要政策方向,其中陪產假係為提高生育率配套設計之一。查目前現行制度雖定有陪產假,但每位婦女生產的產程不同,且未考量自然產與剖腹產需休養的天數不同,現行陪產假3天顯然不足。
二、另延長陪產假顯是各國趨勢,不僅菲律賓及新加坡7天,比利時及瑞典10天,丹麥、波蘭、法國及英國、澳洲長達2週,葡萄牙多達20天,挪威更達10週,故為提高生育意願,並使陪伴配偶生產及分擔產後育兒工作有充裕時間,且參考國外立法例,爰提案修正將陪產假延長為5天,俾符實際現實所需,兼及營造友善生育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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