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其昌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劉櫂豪
劉櫂豪
吳宜臻
吳宜臻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林淑芬
林淑芬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姚文智
姚文智
田秋堇
田秋堇
柯建銘
柯建銘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九、其他因癌症治療導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第五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一、本條新增第一項第九款。 二、癌症比起其他事故傷害所造成的身體機能障礙,後續的醫療處置來得更遠更長,癌症治療易導致病人身體功能產生障礙,所以無法同過去一般正常生活與工作,故應提供給癌症病患相關福利與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