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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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之一 本法所稱導護犬,旨在導引、輔助與護衛視覺、聽覺、肢體障礙及其他功能性身心障礙者之犬隻。 | |
一、目前國內僅有導盲犬獲得立法保護,但事實上國內外愈來愈多的不同功能性「協助犬(assistance
dog)」應運而生,如導聾犬、肢體障礙輔助犬等等,實有必要擴大保障範圍。
二、本條立法意旨,期望擴大不同功能輔助犬的保護範圍,以造福更多的身心障礙者,又為名稱的統一性,使用「導護犬」,旨在導引、輔助與護衛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等等身心障礙者之犬隻,牠包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障礙輔助犬及其他功能性輔助身心障礙者之犬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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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 身心障礙者由合格導護犬陪同或導護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護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護幼犬及合格導護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護犬引領身心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護犬。 有關合格導護犬及導護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有鑑於身心障礙者的身心功能的缺陷不一而足,國際與台灣除了導盲犬外,相繼發展出導聾犬與肢體輔導犬等導護障礙人士的「協助犬(assistance
dog)」,但這些新生的功能性導護犬隻,歐美日等國對都已有相關法律規範保護,而台灣目前只將導盲犬納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範,身障者若要帶著搭乘大眾交通運輸,一定要先發公文相關運輸業者,否則就得耗費唇舌說明,且即使先行文,臨場仍常被拒絕,另外若去超市買個小東西,狗也被要求綁在門口等待。為了完善身心障礙權益維護與未來其他功能性導護犬之訓練、認證等辦法,爰將「導盲犬」正名為「導護犬」,以擴大不同功能性「協助犬(assistance
dog)」輔助身心障礙者的範圍,爰將「導盲犬」正名為「導護犬」,並作部分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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