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蘇清泉
蘇清泉
李慶華
李慶華
劉建國
劉建國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詹凱臣
詹凱臣
張嘉郡
張嘉郡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鎮湘
陳鎮湘
馬文君
馬文君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林德福
林德福
黃志雄
黃志雄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潘維剛
潘維剛
邱文彥
邱文彥
江惠貞
江惠貞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羅明才
羅明才
羅淑蕾
羅淑蕾
廖正井
廖正井
蔡正元
蔡正元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二個月。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103年1月29日公告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其中有關公教人員生育給付已明定為二個月,但本條例的勞工生育給付只有三十日,兩者相較明顯不公。為替勞工爭取應有之權益,並使國人生育給付(或補助)立於公平標準,以期提高民眾生育意願,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將勞工生育給付提高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