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碧涵
陳碧涵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羅淑蕾
羅淑蕾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節如
陳節如
孔文吉
孔文吉
李俊俋
李俊俋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謝國樑
謝國樑
邱文彥
邱文彥
陳其邁
陳其邁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物品與兒童及少年者,主管機關應公布提供者或出賣人之姓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為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對於供應酒或檳榔給兒童及少年者,加重其罰則。 二、增訂第五項,對於違法供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應公布提供人或出賣人姓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以收警惕之效,要求企業善盡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