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怡潔
陳怡潔
李桐豪
李桐豪
連署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尤美女
尤美女
李俊俋
李俊俋
謝國樑
謝國樑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丁守中
丁守中
張嘉郡
張嘉郡
江啟臣
江啟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蘇清泉
蘇清泉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酒之包裝或容器不得有誘惑未成年人飲酒或誤導為非酒類之內容。 第一項產品種類、酒精成分及警語之標示,應為明顯可資辨別。 酒之容器及包裝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三條 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牌名稱。 二、產品種類。 三、酒精成分。 四、進口酒之原產地。 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 前項之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得標示年份、酒齡或地理標示。 酒之容器外表面積過小,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標示時,得附標籤標示之。 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於公告十八個月後生效。
一、增訂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 二、相較於成年男性,台灣女性飲酒比例較低,酒商為吸引年輕及女性族群,酒類包裝似有趨向可愛化、活潑化的現象,並且淡化酒類標示,對未成年人造成引誘或混淆作用,實有必要加以規範。 三、本條第一項已規定應標示事項,為避免廠商取巧,且對未成年人造成混淆,爰規定其中酒品種類、酒精成分及警語應為明顯可資辨別。 四、有關酒之包裝或容器內容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暗示飲酒能增進社交關係、專業地位、能力或獲得成功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行為。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易生誤解或足以引誘未成年人飲酒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酒之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七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過於籠統,亦造成實務認定上的困難,特明列相關應禁止之行為。 二、明文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不得以足以產生誤解或引誘未成年人飲酒之內容。 三、增訂第二項,有關酒之廣告及促銷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