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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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十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 第十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
公車免徵貨物稅5年自98年6月5日起生效,5年免徵貨物稅期限即將於103年6月4日到期,惟依據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大客車最低使用年限七年;另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規定,市區公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8年。政府為推動低底盤公車政策,僅訂5年免徵貨物稅期間,依上開大客車最低使用年限之規定,無法滿足公車業者於5年內全部汰換為低底盤公車,縱業者願加速提前汰換,以現有台灣車商之產能,實無法在短期內提供足夠車輛予公車業者進行汰換。另鑒於我國汽車使用之燃料仍以汽油、柴油為主,排放二氧化碳量仍高,發展高效能低汙染車輛,仍應為政府持續鼓勵推動之政策,而至102年9月底止,肢體障礙者占總身心障礙者人數33.71%最高,復康巴士需求仍高。故為保障老弱婦孺上下車之方便,鼓勵業者配合政府推動低底盤公車之政策,及達成削減空氣汙染及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業者多購置節能公車,因應綠色環保潮流,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有必要延長5年免徵貨物稅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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