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楊玉欣
楊玉欣
江惠貞
江惠貞
林明溱
林明溱
陳學聖
陳學聖
李慶華
李慶華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根德
陳根德
陳淑慧
陳淑慧
吳育仁
吳育仁
林滄敏
林滄敏
段宜康
段宜康
林郁方
林郁方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陳怡潔
陳怡潔
徐少萍
徐少萍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盧秀燕
盧秀燕
廖正井
廖正井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十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第十二條之二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汽車應徵之貨物稅
公車免徵貨物稅5年自98年6月5日起生效,5年免徵貨物稅期限即將於103年6月4日到期,惟依據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大客車最低使用年限七年;另台北市政府交通局規定,市區公車使用年限不得超過8年。政府為推動低底盤公車政策,僅訂5年免徵貨物稅期間,依上開大客車最低使用年限之規定,無法滿足公車業者於5年內全部汰換為低底盤公車,縱業者願加速提前汰換,以現有台灣車商之產能,實無法在短期內提供足夠車輛予公車業者進行汰換。另鑒於我國汽車使用之燃料仍以汽油、柴油為主,排放二氧化碳量仍高,發展高效能低汙染車輛,仍應為政府持續鼓勵推動之政策,而至102年9月底止,肢體障礙者占總身心障礙者人數33.71%最高,復康巴士需求仍高。故為保障老弱婦孺上下車之方便,鼓勵業者配合政府推動低底盤公車之政策,及達成削減空氣汙染及二氧化碳減量目標,鼓勵業者多購置節能公車,因應綠色環保潮流,並照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有必要延長5年免徵貨物稅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