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連署人
黃偉哲
賴振昌
高志鵬
姚文智
許添財
林岱樺
周倪安
陳亭妃
蘇震清
李俊俋
邱議瑩
潘孟安
蔡其昌
林佳龍
葉津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土地稅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有居住事實,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
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將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改採為有居住事實。另為避免浮濫,限定每一家戶僅能就其所擁有土地之一處,申請為自用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