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賴振昌
賴振昌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邱議瑩
邱議瑩
潘孟安
潘孟安
周倪安
周倪安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佳龍
林佳龍
葉津鈴
葉津鈴
林岱樺
林岱樺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房屋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非自住住家用房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點六。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第五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但自住房屋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二、非住家用房屋,其為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其為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擴大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稅率的差距,提高房屋持有成本,抑制房產炒作,並保障自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