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七十四條之一 勞工因舉發事業單位不法行為,中央主管機關應保障勞工工作、身分隱私。並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一定比例,核發獎金給予檢舉人,獎勵獎金分配原則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文新增。 二、揭弊者被保護之權益包括:人身安全、工作權以及保護隱私等,勞工若發現雇主有不法行為,考量全體社會大眾權益,進行舉發,中央主管機關應給予檢舉人身分保護,以免為事業主管機關下之犧牲品。 三、雖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已有規範勞工舉發事業單位不法行為,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該條文無檢舉人隱私保護,檢舉人的身分容易暴露,進而間接影響檢舉人之生命安全,以免被事業單位報復之風險。 四、員工若能恪遵專業倫理為全體社會大眾挺身而出,從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上,有助於促進社會、環境積極正面意義,並降低職業傷害、環境保護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