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添財
許添財
田秋堇
田秋堇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淑芬
林淑芬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明文
陳明文
劉櫂豪
劉櫂豪
魏明谷
魏明谷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但經濟部得提出建議方案。 第十二條 第八條至前條關於總量管制之規定,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將此條修正為由中央主管機關分期分區公告實施,但經濟部得提出建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