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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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兒園、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心障礙兒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幼稚園及托兒所均應改制為幼兒園,爰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托兒所」修正為「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