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蔡其昌
蔡其昌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麗君
鄭麗君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段宜康
段宜康
高志鵬
高志鵬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柯建銘
柯建銘
蕭美琴
蕭美琴
林淑芬
林淑芬
劉櫂豪
劉櫂豪
陳唐山
陳唐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受領各種保險給付、津貼及領取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一、明訂被保險人受領之津貼或給付,亦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二、增列第二項,規定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給付、津貼之用,以落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