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法源依據。 |
| 第二條 為推動工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求、媒合多媒材料應用並並提升產業競爭力,特辦理工藝材料分析與技術諮詢計畫,為管理計畫特訂定本收費辦法。 | 收費標準之緣由。 |
| 第三條 依照計畫辦理內容,申請委託諮詢廠商或單位應自行負擔委託試驗費用,根據申請項目及價格繳納。 | 收費標準。 |
| 第四條 本標準所訂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 說明收費標準應依相關成本、變動因素每三年檢討一次。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