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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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六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四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四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九、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國家發展委員會整合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考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並經行政院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成立。人事總處將逐步承接組織審議業務,為因應本總處新增上開業務之實際運作需要,修正內部單位相關處室名稱及設科數。 二、本條第二款及第八款修正如下: (一)配合組織審議業務移入人事總處,由組編人力處承接,該處設科數由五科修正為六科。 (二)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修正現行第八款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
第七條 組編人力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單位設置之研析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法規制(訂)定、修正案件之審議。 四、中央機關員額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審議。 六、中央機關組織與員額評鑑之研析及推動。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委外人力及臨時人員管理之研究建議及規劃執行。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派免、遷調;國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遴選等案件之核復。 十、其他有關組編人力事項。 第七條 組編人力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單位設置之研析及推動。 二、中央機關員額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三、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推動、監督及審議。 四、中央機關組織與員額評鑑之研析及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委外人力及臨時人員管理之研究建議及規劃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遷調之核復。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遴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之核復。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及執行。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 十、其他有關組編人力事項。
一、配合自研考會移入有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案件之審議等組織審議業務,爰增訂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現行第一款至第五款,並遞移為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 二、另現行第六款至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至第九款,現行第九款則遞改為第八款。
第十三條 主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會計室掌理總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條次變更,並依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爰修正會計室名稱為主計室。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施行。
增列第二款明定本次修正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