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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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以都市更新、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 第二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之標售,國防部得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但辦理都市更新之土地、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多目標使用之土地或改建總冊內其他土地,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指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 第一項委託標的,經公開標售二次無人投標,國防部得依最近一次公告底價之價格,辦理讓售。 依第一項辦理委託所需費用,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特別預算土地處理作業費用標準內,由雙方協議之。 |
為配合眷改基金融資償債計畫,縮短眷改總冊內土地之標售處分作業期程,減少國庫利息支出,並因應行政院大面積國有土地、精華區房地限售政策,及國有土地活化清理督導小組歷次會議指導,將眷地處分由原單一標售模式,擴大採新興多元活化方式處分,其中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大眾捷運法、產業創新條例等,辦理都市更新、都市計畫地區內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新興活化方式開發之土地,為結合實務需求,明定得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代為辦理估價、標售作業。增加代辦機關(構),俾利加速籌款、挹注眷村改建相關經費,推動國家重大建設政策,結合實務需求並提升估價、標售能量。另鑑於市地重劃等新興活化方式既已明確列舉,無需再限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多目標使用之土地」,且為避免「改建總冊內其他土地」之範圍定義不明,爰刪除「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多目標使用之土地或改建總冊內其他土地」等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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