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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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至指定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或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自接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金額,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前項檢疫期間,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 第十條 至指定檢疫場所接受檢疫且未違反檢疫相關規定者,自接受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每人每日補償新臺幣六百元。 |
一、為保障受指定至檢疫場所照顧幼童者之權益,將其納入補償對象。
二、按現行規定每人每日補償新臺幣六百元,係參考九十三年最低工資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的日平均值所定,惟近年最低工資迭經調高,為使補償金之額度能配合社經發展狀況而彈性調整,爰將額度授權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適時公告。
三、增訂第二項領有薪資或其他補助之排除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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