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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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 | 第三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事項。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定之。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與經濟建設委員會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爰將第二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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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國發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 第五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分為自評、初核、複核三個步驟;其辦理程序及時限如下: 一、各國營事業應於每年度終了時,依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自評,並填具自評報告等資料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機關,並副送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及研考會。但中央銀行應逕報行政院。 二、主管機關辦理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依據前款自評報告及參酌其他資料,加具審核意見,完成初核;並連同第九條規定之考成等第,於三月三十一日前報行政院複核。 三、行政院收受前款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後,應參酌其他考核資料,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並呈報總統。 |
一、第一款「研考會」修正為「國發會」,並刪除「經濟建設委員會」,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二。
二、為符合考成複核實際作業情形,爰將第三款有關行政院收受各事業主管機關初核結果後,於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複核,修正為於三個月內完成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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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第七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依第八條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研考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研考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
第一款及第二款「研考會」修正為「國發會」,並刪除「經濟建設委員會」,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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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國發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 第八條 研考會得於年度中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經濟建設委員會,組成查證小組,赴特定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作為複核結果之參考。 |
將「研考會」修正為「國發會」,並刪除「經濟建設委員會」,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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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第九條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國營事業工作考成結果,應按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四種評定其等第,報請行政院複核。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勞工保險局年度營業預算執行結果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較預算目標為差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改善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之國營事業年度盈餘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達預算數者。但已較上一年度決算增加者,不在此限。 三、第一款以外之國營事業經調整配合執行重大政策因素後未有盈餘者。但已達預算目標且虧損較上一年度決算有明顯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執行重大政策或業務有嚴重過失者。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情況如下:
(一)為避免第一款至第三款但書中有關「……較上一年度決算……」被誤認為僅指決算書上之決算數,而未加計調整配合執行政策因素後之影響金額,爰刪除「決算」二字,以避免產生爭議。
(二)各事業配合政府執行之政策因素,無輕重之分,為免疑義,爰刪除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重大」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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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 第十條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之考核等第經行政院複核為甲等者,由行政院發給該國營事業甲等團體獎狀或獎牌。 國營事業人員年終考成列甲等人數比例及各高低職位間考列甲等之比例,應以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為依據,其人數及比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辦理所屬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考核及任免,應將各該國營事業工作考核之等第列為衡量因素。 |
一、鑑於國營事業工作考成屬年度例行性業務,經考量無須特別發給獎狀或獎牌,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並調整項次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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