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七條 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幹事二人,由團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適當人員擔任,辦理團務。 四、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隊(班)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擔任,執行本單位自衛自救任務。 五、設疏散避難宣慰中隊、小隊,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團長遴選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人士擔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書記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分別辦理中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置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人士擔任,分別綜理、襄理小隊務、執行任務。 (五)中隊設若干小隊,每個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 | 第十七條 民防團由鄉(鎮、市、區)公所編組,執行轄區民防業務推行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一人,由鄉(鎮、市、區)長兼任,綜理團務。 二、置副團長二人,由鄉(鎮、市、區)公所主任秘書(秘書)、民政課長兼任,襄理團務。 三、置幹事二人,由團長遴選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適當人員擔任,辦理團務。 四、設消防隊(班)、救護隊(班)、防護隊(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隊(班),隊(班)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擔任,執行本單位自衛自救任務。 五、設婦女中隊、小隊,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其編組如下: (一)置中隊長一人,由團長遴選婦女會理事長或具有領導能力之熱心婦女擔任,綜理中隊務。 (二)置副中隊長二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婦女擔任,襄理中隊務。 (三)置幹事、書記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婦女擔任,分別辦理中隊務、辦理隊文書作業。 (四)置小隊長、副小隊長、隊員若干人,由中隊長遴選熱心婦女擔任,分別綜理、襄理小隊務、執行任務。 (五)中隊設若干小隊,每個小隊以八人至十二人編成。 |
第五款規定設置婦女中隊、小隊,執行護理、宣慰、服務任務,涉及刻板性別印象,爰於序文刪除「婦女中隊、小隊」等文字,並配合修正本款第一目至第四目編組人員遴任身分,改置「疏散避難宣慰中隊、小隊」,原列「婦女會理事長」、「婦女」等各級幹部及成員,改遴選熱心人士擔任,任務內容不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