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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函,為修正「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交付查照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離島開業醫事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醫事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第六條 醫事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以明顯文字標示「行政院衛生署獎勵購置」字樣;並應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爰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