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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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第十三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一、茲因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
二、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修正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生理假,雇主不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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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幼稚園辦理者。 |
鑒於一百零一年幼托整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辦理托兒服務,相關托兒服務機構類型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為臻周延,爰修正托兒機構為「托兒服務機構」,並刪除「幼稚園」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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